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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发证申报材料:
(1)药品经营企业筹建申请表;
(2)拟开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主要设施、设备情况;
(5)申办人以及拟开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自我保证声明。
(6)市局委托拟开办所在地县(市)药监局审查提出的上述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意见。
以上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局窗口。
二、变更申报材料:
1、变更许可事项
(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2)有关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A、变更注册地址
a、拟变更的经营场所等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b、拟变更的经营场所功能布局平面图(标明详细地址、部门名称、面积)。
B、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a、主管部门的任命或聘任通知,无主管部门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聘任通知;
b、拟变更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简历、学历、职称证明、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c、拟变更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没有《药品管理法》第76条规定情形的自我保证申明。
C、变更经营范围
a、与拟增加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验收养护人员职称或学历证明复印件;
b、与拟增加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c、仓库平面布局图(标明详细地址,仓库名称,总建筑面积,常温库、阴凉库、冷藏设施,待验区、合格区、不合格区、设施设备名称、位置。下同)。
(3)拟变更企业所在地药监局出具的该企业无“因违法经营已被药品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情况证明;
(4)《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以及正本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企业名称应提交以下资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3)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应提交董事会决议或文件;
(4)拟变更企业所在地药监局出具的该企业无“因违法经营已被药品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情况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