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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保证所经营医疗器械质量的人员:
1、拟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应了解国家及地方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
2、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所有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经营医疗器械的单位属零售性质的,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质量管理人员;经营直接验配性质的,应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专职验配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储存条件:
1、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整洁;场所面积一般不少于40平方米;经营单品种且属零售性质的,场所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经营属直接验配性质的,应设置相应的验配室,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2、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储存条件和符合产品性能要求的储存设施、设备。经营范围在20个类代码以内的(含20个),其仓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经营范围在20个类代码以上的,其仓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经营属零售或直接验配性质的,可不另设仓库。
3、经营场所与仓储场所分隔设置;均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内。
4、兼营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与其它产品分区存放,并有明显标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的仓储场所应与生产的仓储场所分隔设置,并有明显标志。 |